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甘招委发[2008]5号
各市(州)、东风场区、甘肃矿区、长庆石油勘探局招生委员会,各普通高等学校:
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巩固“阳光工程”成果,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改革,严格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促进高考改革和招生管理再上新台阶。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保考试安全,严肃考风考纪,全力净化考试环境
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精神的第一年,高考又恰逢举世关注的奥运会前夕,我们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做到考试安全千万无一失。
1、继续坚持把试题安全作为考试第一要务。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检查落实我省《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管理办法》和《试卷印刷、运送工作管理办法》,严密制度、严格操作、严肃纪律,加强从试卷印制到施考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排查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严格执行值班报告制度,发现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准确上报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预案,快速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2、运用高科技手段加强对考试过程的管理。省、市(州)、县(区)三级试卷保密室的试卷保管实行全省远程视频监控管理,各市与辖区的试卷保管室全面实现远程视频监控管理。统考期间,我省仍然使用手机信号屏蔽器和耳脉探测器,防止和阻断高科技考试作弊。根据教育部要求,招生系统自筹资金,在2008年我省要建立省、市(州)两级网络视频指挥系统,在考试前夕完成省、市(州)两级和教育部的连接。
3、坚持六项制度,保证高考工作安全顺利。一是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制度,层层签订《安全保密与考风考纪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人;二是坚持落实原有的各项制度,切实加强考务管理;三是坚持县与县对调监考教师和考试巡视督查制度;四是坚持对考生进行诚信教育,考前组织考生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五是坚持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综合治理考试环境;六是坚持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各种违规行为。
4、采取严厉措施,加大对违纪舞弊人员的处罚力度。为了对严重舞弊行为进行更加有效的处罚和打击提供有效的执法依据,教育部今年对高考试题密级和执行时间范围作了新的调整和解释。即“全国统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绝密级事项管理”。对参加高考的三类人员加大了处罚力度,中学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参加高考的取消应届毕业当年的高考资格;在校大学生参加高考或有严重作弊行为的将开除学籍;高考作弊严重的考生取消下一年参加高考的资格。
二、继续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全面规范招生考试管理
今年要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把阳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内涵切实融入到高校招生日常管理和运作之中,在继续落实教育部“六个公开”的基础上,我省今年仍然坚持“三个按照”,执行“六条纪律”,创造“三个和谐”,达到“六个公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扩展阳光工程的内涵,在优化招生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方面取得新进展。要按照十七大建设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新要求,在工作中进一步突出以人为本,加大对广大考生的信息服务、对广大考生的政策服务、对广大考生的管理服务和对弱势群体的特殊服务。对此,今年要重点做好并完善四项制度:一是完善“阳光高考”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制度,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明确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各个阶段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把学校的办学资格、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规则、录取过程、录取结果、学费标准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完善各种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加强对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享受照顾政策加分项目的考生和自主选拔录取等的考生资格及录取名单的规范化公示和有效监督。二是建立健全三级信访制度,为考生咨询、查询、申诉提供渠道,做到方便考生。对于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答复,处理有结果。信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增强服务意识,增加服务内容,同时各级招生办公室要对信访进行统计分析,总结信访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工作。三是建立新闻媒体信息发布制度。根据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进程,将报名情况、考试情况、录取情况等社会关注的各类招生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维护广大考生的知情权,防止并打击中介诈骗活动。四是建立考生诚信档案制度。考生诚信档案包括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两部分,档案记载考试违规和其他形式的舞弊情况。今年录取时,省招办将2007年按志愿录取后不报到考生的情况和违纪舞弊考生的情况如实向招生院校提供。
三、改进志愿填报方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我省今年首次实行高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这一改革措施的出台,将有效地缓解考生和家长的紧张心理,对进一步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降低新生报到流失率起到积极的作用。对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类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志愿的填报指导,趋利除弊,一方面尽量避免考生志愿“扎堆”,另一方面防止少数本科院校降分后出现生源不足等问题。为了充分体现填报志愿的公平公正,各级招办在汇集考生志愿并形成志愿库后,要做为保密资料,刻盘易地保存。考生志愿数据库上报各市(州)招办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考生志愿,否则以违纪查处。
四、从严治招,重点治理违规招生和中介诈骗
加强综合治理高校招生环境,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高校违规招生、非法招生和中介诈骗等突出问题,是今年招生工作的重点治理内容。教育行政部门须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招生章程及广告要加强审核与监督,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及广告方可在媒体刊登并不得更改办学性质、层次等关键信息。严禁任何高等学校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高校违规招生;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假通知书对考生进行诈骗。对于高校由于欺诈性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削减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或责令其停止招生;对游离于招生录取体制外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未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擅自招收的考生,将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今后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招生舆论环境
高考是教育领域备受舆论关注的热点之一,高考宣传是招生工作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各级招办、高等学校和各类中学要全面加强面向考生的宣传服务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宣传部门的大力支持,专门研究部署,主动强化正面宣传引导,结合招生工作进程和舆论关注实际,把握宣传的时机、重点和方式,采取多种形式把考生应知、须知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告知每位考生。特别是对今年教育部关于加大违纪考生处罚力度的新规定和我省改进志愿填报方式等改革措施要进行大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招生违规事件,在从快从严查处的同时,及时、客观地向媒体和社会公布,避免炒作误导,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严格执行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社会高度关注,各方寄予厚望,招生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因此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坚持和完善一把手负总责的制度,层层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主管领导、招生部门、有关人员在招生工作中的责任,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建立权责一致、严密有序的工作机制。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招生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坚持维护高校招生考试的正常秩序,确保高校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2008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户籍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报名: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⑶身体健康;
户(学)籍审查按甘招委发[2007]29号文件办理。
2、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方可报名。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⑴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⑶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⑷非随父母或抚养人工作调动,以升学为目的将户口迁入我省的外省籍考生。
4、报名时间、地点和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元月2日至10日,逾期一律不予补报。
报名地点:考生在户口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
因公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我省职工及职工子女和在我省工作的外省市的职工及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甘招委发[2007]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借考手续。
考生报名时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高中毕业证等办理报名手续。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5、思想政治品德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等,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上作出全面鉴定或评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⑵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7、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高等学校根据相关专业提出的补充规定执行。
各地招生委员会要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抓好体检工作人员的培训,认真组织实施。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应于4月上旬结束。
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应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条件较好的县级以上医院设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作风正派、工作认真、原则性强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体检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体检工作人员守则》,认真负责地做好体检工作。省上确定兰大附属一院为体检终检医院,对各地体检中有疑议的问题进行复查,并作出最终裁定。
8、军队院校招生的体检复查,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四、考试
9、全国统考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为国家绝密级事项。省招生委员会授权组织考试命制的“三职生”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机密级事项管理。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切实做好试题接运分发及试卷的上交工作,保证考试全过程的安全。
10、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巡视督查,建立应急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招生办,同时报告当地招生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1、考点必须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考试由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各市级招生委员会应统一安排县与县之间监考教师对调工作。
12、全国统一考试于6月7日开始举行,各科考试时间按教育部颁发的考试时间执行。“民考民”、“民考汉”、“三职生”等各科考试时间另行通知。各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允许考生交卷离开考场。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要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
13、文史类和理工类考试均实行分卷考试。其考试科目如下:
文史类(含体育文、艺术文)考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
理工类(含体育理、艺术理)考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
“三职生”报考高职院校的文化课实行分卷考试。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专业课综合科目考试按省教育厅职成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考民”,以藏文答卷的考试仍然采用“3+藏文综/藏理综”的考试模式。除汉语文不翻译成藏文外,藏数学(文、理)和藏文综/藏理综试卷全部使用全国统考的翻译卷,藏语文使用“五协”命题试卷。哈文和蒙文答卷的考试科目与去年相同。
14、全国统考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外语听力测试按甘招办发[2008]7号文件执行。
报考外语院校及专业的考生,除笔试外,还应口试。口试由市(州)招生委员会命题,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15、报考艺术、体育院校及专业的考生,须参加专业术科考试。报考高等艺术、体育院校或其它高等学校艺术、体育专业的考生,参加文史类或理工类考试,由考生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省招办在录取前将艺术类考生文化课统考成绩提供第一志愿学校。艺术类院校应在4月15日前将考生专业课成绩以数据库格式上报省招办,否则录取时不予投档。
16、报考建筑学及城市规划、室内设计、工业造型设计、风景园林、工艺设计等专业的考生须加试徒手画。由省招生委员会命题,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组织考试,市(州)招生办公室组织阅卷。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供院校录取时参考。
17、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民族中学高中毕业生,报考民族院校(民族班)的,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免试外语,加试汉语文。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100%计入总分。
用汉语言授课的民族中学高中毕业生,报考民族院校民族班的,免试外语,加试本民族语文。本民族语文考试成绩按100%计入总分。
五、评卷
18、评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办组织实施。各评卷院校应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各学科成立评卷组,学科组长由本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评卷院校要聘请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能胜任评卷工作的教师参加评卷。评卷教师以大学教师为主,同时评卷院校可聘请一定数量的中学教师参加。
19、评卷工作6月10日开始,18日结束。各评卷点实行分科逐级负责制,负责评卷质量,按时完成评卷任务。
兰州大学负责评阅理工类各科(Ⅱ卷)试卷;西北师范大学负责评阅文史类各科(Ⅱ卷)试卷;西北民族大学负责评阅藏、哈、蒙文及汉语文试卷;甘肃农业大学负责评阅高等职业教育(三职生)考生的文化课各科(Ⅱ卷)试卷;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用“OMR”光标阅读器评阅各科(Ⅰ卷)试卷。
20、评卷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公正准确,给分有理,扣分有据”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考生答题实际,制定评分细则。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好综合试卷及其它试卷的试评、评卷、登分、复核及试卷收发保管等各环节工作。各学科成立质量检查组,加强评卷复查,控制评分误差,确保评卷质量。
21、登分复核与评卷工作同步进行。登分复核由省招生办统一组织。考生考试成绩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以成绩单方式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可通过当地县级招生办公室查询,也可自愿选择168信息台付费查询。
六、填报志愿
22、今年在我省招生的高等学校来源计划分为六个批次进行录取,分校分批次分科类的招生计划在省招办印制的《招生通讯》上公布。我省今年实行高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考生在明确自己的高考成绩的情况下,分两段填报志愿。第一阶段:6月24日至28日,填报提前批、第一批重点院校和第二批普通本科院校志愿(I卡);第二阶段:7月14日至7月18日,填报第三批独立学院本科志愿、第四批普通专科院校志愿和第五批高职专科院校志愿(Ⅱ卡),每个批次设一个第一志愿,三个平行第二志愿和服从调剂志愿(志愿Ⅱ卡不设服从调剂志愿)。第一志愿可填报四个专业;平行第二志愿每所院校可填报两个专业。
23、我省高等学校招生分为理工类、文史类、体育(理/文)类、音乐(文/理)类、美术(文/理)类、高职类等。理工类、文史类考生应分批次按科类填报志愿。体育理考生报考体育院校及专业,也可选报理工类院校及专业;体育文考生可报考招收文科的体育院校及专业,也可选报文史类院校及专业。艺术文考生可报考招收文科的艺术院校及专业,也可选报文史类院校及专业;艺术理考生可报考招收理科的艺术院校及专业,也可选报理工类院校及专业。
24、考生填报志愿时,须以省招办印制的《招生通讯》公布的学校为准,招生学校及专业公布在哪个批次,考生志愿就填报在那个批次。考生应按招生有关规定填涂志愿卡,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与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5、凡填报定向招生院校的考生,录取后须与招生学校和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七、考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2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网上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须与纸质档案相关内容一致。考生档案一旦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27、电子档案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志愿信息、统考成绩信息(包括考生特征信息)和考生参加高考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考生报考登记表、体检表、志愿卡、考生特征表(照顾加分项目)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外语口试成绩、徒手画成绩是考生电子档案的主要数据源。
28、市、县招生办公室应根据《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管理信息标准》(2008年修订版),按照《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方案》的信息采集有关要求,采集、核查、确认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省招生办公室对各地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纸质档案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统一建立并保管。考生纸质档案应装有《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登记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表》、《志愿卡》、《考生特征表》等。考生凭《录取通知书》领取自己的考生档案,入学报到时交录取学校。
八、招生来源计划
29、招生来源计划实行网上编制与管理。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照网上和有关计划编制要求安排本校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30、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解决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
31、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安排定向招生计划。省属本、专科学校原则上不安排定向生招生计划。省属师范本、专科学校面向全省招生,不实行划片招生。
32、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和外省省属院校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汇总后向我省下达;我省省属高校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由省发改委和省教育厅汇总后下达。省招生办公室将汇总生源计划向社会公布。
高校招生计划录取批次的确定,原则上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将同一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必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九、录取
33、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省招生委员会根据考生的文化课统考成绩,按略多于高等学校计划招生总数,分科类、分批次、分三次确定录取控制分数线:第一次是6月下旬高考成绩公布后确定第一批重点、第二批普通本科、民族院校本科的文、理最低控制分数线;第二次是7月上旬体育、艺术类本科志愿汇集后,确定体育、艺术类本科分数线;第三次是7月中旬独立学院本科、高专高职志愿汇集后,确定独立学院本科、高专高职文、理科参照分数线和体育、艺术类专科参照分数线。
34、高等学校和省招生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学校录取新生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高等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省招生委员会监督、检查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35、我省高等学校招生全面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管理模式。省招办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对计算机网络安全和各种录取数据的管理,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严禁任何 “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工作。
36、高等学校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为使远程网上录取工作进展顺利,我省投档采用“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按录取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管理模式。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下载,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运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等学校,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招生院校未经省招办投档、《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未加盖“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而被录取的考生,均属国家录取体制外招生,其录取无效。
37、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得限制应试外语语种。
38、高等学校录取定向生随同录取批次进行,按教育部教学厅[2008]3号文件执行。
39、民族院校招生。省外民族院校,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原则上按70%左右投档,其他考生按30%左右投档。省内民族院校按7 :3投档,即:少数民族考生按70%投档(聚居少数民族考生占60%,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占10%),汉族考生按30%投档(长期居住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考生占20%,其他地区汉族考生占10%),由学校审查录取;高等学校民族班、预科班招生,只录取少数民族考生。省外院校民族班、预科班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省内院校民族班、预科班按照8 :2投档,即:聚居少数民族考生按80%投档,散居少数民族考生按20%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高等学校民族班、预科班招生随同录取批次进行,降分幅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40、高等学校要按照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高等学校招收残疾生的有关规定,尽可能做好招收残疾考生的工作。录取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由省招生办公室与有关高等院校协调解决。
41、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留计划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及预留计划的使用。
42、高等学校根据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的《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领取纸质档案,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等手续;高等学校凭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和经省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及户籍登记等手续。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生办公室和高等学校协商妥善解决。
43、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录取过程中确需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可以通过县级招生办公室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情况。
44、为净化招生环境,排除外界干扰,招生录取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参加远程网上录取的高校,应提前向省招生办公室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联络人等,加强通讯联络,使网上录取畅通无阻。
45、高等学校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报到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教育部规定报省招生办公室,在录取库中予以注销,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
凡按考生志愿录取且未报到入学的考生,下一年度录取时,省招办将其上一年度录取未报到情况向招生学校提供,如学校因考生缺失诚信不予录取,其后果由考生自负。今年录取时,向招生院校提供2007年按志愿录取后不报到考生和违纪舞弊考生的情况。
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本科层次的招生一律不得组织补录或换录。对于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公布招生计划总量10%的省内专科、高职学校,经学校申请,招委会同意,由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学校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进行补录。已被学校录取而未报到的考生不得参加补录。
46、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招生,不得擅自录取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不得先招生后审批,不得通过中介组织招生,不得乱发《录取通知书》。民办高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备案后方可发布;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对严重违规招生和乱登广告的学校,省教育厅将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给予停止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学校的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十、照顾政策
4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实际成绩上加一项最高特征分,作为考生的总分进行投档。录取与否由高等学校决定。
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经市(州)党委、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由新闻媒体报道,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⑵、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⑶、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⑷、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⑸、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 、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⑹、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艺术特长A级以上证书者,报考省内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⑺、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或者省级竞赛一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省内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⑻、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一、二、三等奖或省赛区联赛一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省内院校理工、文史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⑼、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据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获得由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体育运动一级证书者,报考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⑽、对报考汉语言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长期居住在民族自治县、民族乡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内院校理工、文史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⑿、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凭省侨办证明,台湾省籍考生凭省委统战部证明,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⒀、烈士子女,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⒁、对农村户口独生子女户(领独生子女证)和二女结扎户的考生(领光荣证),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证明,报考省内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⒂、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⒃、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以上各类考生加分特征在录取时不累计,只加一项最高分。其中第(1)至(9)条适用于应届生,录取预科生、定向生、三职生投档时不加特征分。各类加分特征证明有效截止日期为5月15日。
48、对于享受各类特征照顾加分的考生名单、特征项目除在省招办网站上公布外,还应在考生所在县级招办和考生所在单位集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单独招生
49、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按教育部教学厅[2007]9号文件执行。体育院校专业的招生,按教育部和省招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50、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按教育部教学厅[2007]10号和甘招办发[2007]84号文件执行。
51、高等学校、职业技术院校单独招收职业高中(中专、中技)毕业生,按《2003年甘肃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招委发[2003]5号)文件执行。
52、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按教育部教学司[2007]34号和甘招委发[2008]1号文件执行。
53、军队院校的招生,按教育部、总政治部[2001]政干字第220号文件执行。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0]9号文件执行。
54、普通高校外国语言文学(非英语)单独招生按教育部教学司[2007]35号文件执行。
55、普通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按教育部教学司[2007]36号文件执行。
56、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招生按教育部教学厅[2007]11号文件执行。
57、民航飞行学院招生、公安类院校招生、司法类院校招生、国际关系学院的招生按有关部委规定执行。
兰州军区空军招收飞行学员按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2008年海军、空军招收和选拔飞行学员计划的通知》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二OO八年空军招飞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招生经费
58、招生经费,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考生报名须交报名考试费100元,电子档案制作费30元,外语听力考试费20元。参加本省单独命题考试的“三职生”,每生须交纳文化统考报名考试费60元。考生参加艺术、体育等专业课考试,须交专业考试报名费;艺术类专业考试费每生100元,体育专业考试费每生120元。招生院校缴纳的录取费,按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甘价费[1999]269号、甘价费[2001]16号文件执行。
59、各级招生部门、招生院校均要按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多收费、乱收费。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0、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8 号)执行。其中:
对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6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8 号)执行。其中,对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6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63、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省教育厅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或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四、附则
64、根据教育部规定,市(州)、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要设立常设的招生办公室,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人员、资金和设备。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65、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层层签订工作责任书。省招生委员会要和各市(州)招生委员会签订《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安全保密考风考纪责任书》;省招委员会要和有关评卷院校签订《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评卷工作责任书》;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要和高考试卷印刷厂签订《普通、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试卷印制合同书》,建立责权一致、严密有序的工作机制,确保高校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66、各级招生办公室要严格按照《2008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务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招生考试各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确保考试安全,严肃考风考纪,优化服务,加强宣传,进一步提高社会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