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8年甘肃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招委发[2008]6号
各市(州)、东风场区、甘肃矿区、长庆局招生委员会,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现将《2008年甘肃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8年甘肃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2008年甘肃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户籍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具备报名资格: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及以上学历;
⑶身体健康;
⑷在我国定居的外国侨民,除符合上述条件外,须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方可报名。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⑴普通中专、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成人中专的在校生;
⑵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⑴报名时间和办法:由各市(州)招生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⑵报名地点:应届初中毕业生在户口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往届初中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在户口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
考生报名时须持户口簿(农村青年持乡、镇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等办理报名手续。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现实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⑵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6、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招生录取之前对考生不进行体检,体检工作由各招生学校在新生报到后自行组织。
7、招生学校因专业要求,在录取之前需对考生进行体检的,由招生学校单独组织体检。
四、考试
8、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考试与各市(州)初中毕业会考结合进行,由市(州)联合评卷或单独组织评卷,成绩公用。
9、社会青年报考普通中专,由县(市、区)招办单独编排考场,考试仍使用初中毕业会考试题。
10、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体育艺术中专部体、音、美专业,甘肃省广播电视学校播音专业及甘肃省艺术设计学校的专业考试由学校单独组织进行。文化课考试,参加当地的初中毕业会考。
11、考场设置与管理按省招生办公室制定的招生考务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12、考试时间按省教育厅初中毕业会考规定的时间执行,约在6月中旬。
13、考试范围、命题制卷、考试科目、计分办法、评卷、成绩复核、登分统计等均按省教育厅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五、招生来源计划
14、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招生学校应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规模,并报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招生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下达的指导性招生计划编制分科类、分专业、分市(州)生源计划,于4月10日前报省招生办公室汇总,并向社会公布,以便考生填报志愿。招生工作结束后,各招生学校应及时将实际招生数上报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按实际招生数调整当年招生计划。
15、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跨省招生计划,须征得生源所在地省教育厅同意后,由省教育厅统一下达执行。没有列入跨省招生计划的学校,一律不得跨省招生。否则,有关市(州)招委会不予签章备案,也不准迁转户籍关系。
16、各主管厅(局)和招生学校,在编制分市(州)生源计划时,要根据各市(州)的经济状况、对人才的需求和上年新生质量及生源状况,合理分配生源计划,避免招生录取中生源不足或完不成招生计划。同时,在分配计划过程中对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17、各市(州)和学校要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和指导,根据生源实际调整招生计划,但不得无计划招生。
六、填报志愿和录取
18、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录取分两个批次进行。即五年一贯制高职、“3+2”班在第一批录取,其它中专在第二批录取。考生按两个批次填报志愿。填报志愿时间由各市(州)确定,并向考生公布。
19、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市(州)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各市(州)划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招办备查。省招办监督招生计划、招生政策的执行情况。
20、录取原则与办法:
⑴录取新生要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课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⑵各市(州)招办按照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原则上按学校招生计划数提供考生档案,由学校择优录取。若生源不足,可从填报服从志愿的考生中予以调剂录取;
⑶煤炭、采矿、核能、石油、地质、农林牧、气象、水产、盐业等学校,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该系统的考生;卫生学校要优先录取乡村卫生员;农林牧学校优先录取农林牧科技积极分子;
⑷往届初中毕业生凭初中毕业证可参加中专录取;
⑸高中毕业生凭高中毕业证可参加中专录取;
⑹凡报考五年一贯制高职、“3+2”班的考生,必须参加当年初中毕业会考,以会考成绩作为录取的依据;
⑺省内中专学校录取时,可超招生计划数的20%录取。但省内普通师范学校、体育运动学校及艺术学校,不得超计划录取。录取结束后,不再集中进行补录。录取工作一律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
⑻普通中专凭考生档案录取新生,无档案者,不能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21、对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原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87]教职字008号文件《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办理。
2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录取,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不得划分男女生比例。
23、报考师范及海关、旅游、公关等专业的考生,要根据教育部和有关部委的要求进行面试。面试工作由各市(州)招办协助招生学校进行。
24、普通中专学校艺术专业录取:
⑴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体育艺术中专部单独划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⑵甘肃省艺术设计学校和甘肃省广播电视学校播音专业,按文化课考试成绩不低于考生所在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60%,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5、录取过程中,如个别市(州)在录取场所完不成招生计划时,可将招生计划调到生源较好的市(州)录取。
26、各项照顾政策参照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时只加一项最高照顾分;各类照顾证明有效截止日期为6月1日。
27、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五年制高职学院和招收“3+2”班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名册,报市(州)招生委员会审核批准,省招生办公室不再审核盖章,录取结果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招生学校和已被录取的学生,凭市(州)招生委员会签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录取通知书办理新生入学及户籍迁转登记等手续。
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中专学校招生实行属地化管理的规定,普通中专学校在外省招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必须由生源所在地招生委员会审核批准。
28、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录取新生工作,于8月中旬集中在兰州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七、单独招生
29、普通幼儿师范学校、普通中等师范学校附设的幼师班,除全部招收女生外,其它条件均与报考普通中专相同。
30、普通中等艺术学校的招生,按原国家教委和文化部文教发[1995]58号《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31、普通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招生,按原国家教委和国家体委的规定执行。
32、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体育艺术中专部的招生,除年龄不超过16周岁外,其它条件均与报考普通中专相同。
未经省教育厅批准,非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体育类招生办法招生。
33、普通中等卫生学校举办的农村中医药人员学历教育项目班和乡镇卫生院无规定学历人员学历教育班的招生,按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甘卫中发[2003]239号和甘卫科教发[2003]24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招生经费
34、各市(州)招生经费,应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35、考生报名考试费,按每生每科20元的标准缴纳(普通中专学校艺术专业的专业课考试费和体育运动学校、艺术学校的考生报名考试费由招生学校收取)。各市(州)上缴省招办每生30元的报名考试费暂时不上缴,留市(州)用于教育考试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各市(州)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管好用好报名考试费。
36、学校招生录取费,按每录取一名新生100元的标准向新生所在市(州)招生办公室缴纳。
九、新生入学复查
37、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校报到,逾期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38、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对入学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冒名顶替上学的考生,应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情况报告招生部门。
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39、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健全机构,完善制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由各级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要加强对招生政策的宣传,加强对考生资格的审查,加强对招生环境的治理,努力完成招生任务。
40、坚持不懈地抓好考风考纪建设,严明招生纪律,健全保密制度,确保招生考试公正、公平。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要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各级招生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及时查处违纪事件,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工作人员及考生,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08年甘肃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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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阶段 |
工 作 内 容 |
负 责 单 位 |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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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备
宣
传 |
下发编制200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 |
省招办 |
3月上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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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
省招办 |
4月中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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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下发各种表卡 |
市(州)招办 |
4月中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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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名
建
立
报
名
库 |
组织考生报名 |
县(市、区)招办 |
5月上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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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报名情况统计表 |
市(州)县(市、区)招办 |
5月下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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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08年普通中专招生来源计划 |
省招办 |
5月下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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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考生报名库 |
市(州)县(市、区)招办 |
5月下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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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试
评
卷
建
档
录
取 |
考试 |
市(州)县(市、区)招办 |
6月中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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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志愿 |
县(市、区)招办 |
7月2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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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卷、登分、建档 |
市(州)县(市、区)招办 |
7月2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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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考生成绩通知单 |
县(市、区)招办 |
7月2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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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普通中专录取 |
省、市(州)招办 |
8月中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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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普通中专录取新生情况统计表等表格 |
市(州)招办 |
9月3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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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工作 |
省、市(州)县招办 |
10月20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