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甘肃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甘招委发[2008]29号
各市(州)、东风场区、甘肃矿区、长庆局招生委员会,各有关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2008年甘肃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现将招生录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录取新生工作,仍统一集中在兰州进行。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市(州)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
一、录取时间与地点
1、录取时间:各市(州)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于8月22日报到,并做好录取前的准备工作;各招生学校录取人员于8月23日报到,8月24日至8月28日录取。
2、录取地点:兰州友谊饭店(兰州市西津西路16号)。乘火车来兰的下车后换乘1路、31路公共汽车到友谊饭店站下车即到。乘飞机来兰的乘民航班车至终点站,再从盘旋路换乘1路、58路公共汽车到友谊饭店站下车即到。
二、录取费收缴标准
根据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价费[1999]269号文件规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每录取一名新生,须向输送生源所在市(州)招生办公室缴纳招生录取费100元。
录取点的费用,除招生学校和各市(州)招办工作人员按规定标准缴纳食宿费外,不足部分按各市(州)录取的新生人数分摊。
三、对录取工作及工作人员要求
1、为加快录取进度,招生学校录取工作人员报到后,在中专招生组领取有关材料后,直接进行录取,不再召开大会。
2、8月24日录取五年制高职大专班和“3+2”班,8月25日至8月28日录取普通中专班。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集中进行补录。分散补录次数和时间由各市(州)招生办公室确定,录取工作一律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
3、普通中专学校录取时,可超招生计划数的20%录取。但体育运动学校及艺术学校,必须按计划数录取。
4、未经省招生办公室公布计划的学校,一律不准招生。
5、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拟录取的新生名单,须经生源所在市(州)招生委员会审批签章,录取名册由各市(州)招办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招生学校和已被录取的新生,凭生源所在市(州)招生委员会签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录取通知书》办理新生入学注册及户籍迁转登记手续。
6、各招生学校应选派熟悉招生政策、秉公办事、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的工作人员参加录取工作。由于录取场所床位有限,各市(州)招办和招生学校进入录取点人员要严格控制。金昌、嘉峪关、甘南、甘肃矿区、东风场区、长庆局各派3人参加录取,其它市(州)各派5人参加录取;招生学校原则上只派1人参加录取,招生数量在200人以上的学校可派2人参加录取工作。
7、录取工作人员需携带介绍信及身份证按规定时间报到。非录取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录取场所,录取工作人员不准带家属及小孩,否则,不予办理报到手续。
8、凡需要招办代招的学校,务于8月10日前函告有关市(州)招办,并将委托函、录取通知书、信封以及录取费等一并寄生源所在地招生办公室。
附:2008年甘肃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来源计划总表(三)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