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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东风场区、甘肃矿区、长庆石油勘探局招生委员会、各普通高等学校:
    2006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招生考试全局,认真总结“十五”期间高校招生工作经验,巩固高校招生工作的成果,坚持推行阳光工程制度化,进一步深化招生改革,综合治理招生考试环境,提高招生管理水平,维护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性。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制度化
    普通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是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公平、公正性原则的重要举措,是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考的具体体现。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在去年实施“阳光工程”的基础上,进一步使“阳光工程”制度化。要根据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六公开”、“六不准”的要求,建立高校招生网络信息平台制度,坚持把招生政策、考生问答、招生计划以及社会关注的各类问题,分阶段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招生部门三级信访制度和高校招生信访制度;建立招生新闻发布制度。在招生各主要环节,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类招生信息,维护广大考生的知情权,使招生全方位体现“阳光”,做到社会、家长、考生满意。
二、全方位加强高考安全工作
    普通高校招生安全保密工作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生命线,事关社会大局的稳定。各级招生委员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保密制度、接运试卷制度、报告制度、值班制度等各项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逐级检查落实的责任制,做到制度到位,管理到位,人员到位。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确保高考试卷安全。要制订有效的应急预案,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情况,防止事态扩大。
三、综合治理招生考试环境
    今年,教育部在高校招生中开展四项重点治理,即:严禁招生乱收费,严禁违规录取,严打中介诈骗,有效防治和治理“高考移民”。对此,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超标准收取费用;高校不得委托任何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招生;未经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的考生一律不予学历电子注册;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杜绝“高考移民”事件发生;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教育招生部门治理招生环境,严厉打击中介诈骗和违纪舞弊事件;广泛开展诚信教育,签定高考诚信承诺书,建立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积极创造条件,在所有考场配置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防止利用通讯工具作弊;加强对监考人员的培训,提高考务管理水平,使考风考纪从根本上得到好转。
四、加强各种特殊形式的招生管理
    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对特殊形式招生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特殊形式招生工作的领导。对保送生、艺术专业、体育专业、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以及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等形式,采取公开选拔的办法,加强对测试过程的监督管理,公示备选资格考生名单和录取结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按照教育部规定,从今年起普通高等艺术院校和普通高校的艺术专业招生,在录取时考生数学统考成绩计入文化课总分。
五、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
    教育部规定:“今年所有高校在本地和跨省招生来源计划将全部实行网上编制、执行和管理,录取期间对招生计划的调整也须使用专用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对此,各高校必须提前做好计划编制软件操作人员的培训和各级计划行政部门的协调,严格控制无计划招生。要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在编制计划时明确分专业招生的批次、科类等,公布具体的招生章程和收费标准。省内院校在4月15日以前向计划部门和省招办报送招生来源计划。同时要严格规范招生章程,学校的招生章程应真实、准确,经申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方可公布。
六、营造良好的高校招生舆论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制定招生宣传方案,确定新闻发言人,根据招生宣传的特点,主动争取新闻媒体的配合,积极引导舆论导向,牢牢把握舆论主动权。要对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体检、考试评卷、单独招生、招生录取及招生热点问题进行重点宣传,开展及时有效地引导工作。对招生宣传坚持正面引导,对招生违规事件等个案问题要从快从严查处,按规范程序及时、客观地向媒体和社会公布,避免渲染炒作,保持招生工作和社会的稳定。
七、建立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各级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要健全和完善招生考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工作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位、落实到具体人。评卷院校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安全保密工作,提高评卷的质量,按时完成评卷任务。要进一步发挥公安、保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作用,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加强管理与监督。要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高校招生的良好形象。对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和渎职行为要按照实施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严肃惩处。

附件:2006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二OO六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高校   招生   通知
抄报:教育部学生司、考试中心、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
抄送: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发改委、省纪委、省教育厅、省民委、省体育局、省侨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农牧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市(州)教育局(处),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省招委会各委员
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2006年4月3日印发
附件:


2006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户籍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具备报名资格: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⑶身体健康;
户(学)籍审查按甘招委发[2005]32号文件办理。
2、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方可报名。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⑴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⑶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
4、报名时间、地点和报名办法:
报名时间:元月2日至10日,逾期一律不予补报。
报名地点:考生在户口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
    因公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我省职工及职工子女和在我省工作的外省市的职工及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甘招委发[2005]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借考手续。
    考生报名时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高中毕业证、一寸正面免冠黑白光面薄型照片5张等办理报名手续。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5、思想政治品德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等,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上作出全面鉴定或评语。对犯过错误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⑵道德品质恶劣的,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7、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高等学校根据相关专业提出的补充规定执行。
    各地招生委员会要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抓好体检工作人员的培训,认真组织实施。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应于4月上旬结束。
    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应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条件较好的县级以上医院设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作风正派、工作认真、原则性强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体检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体检工作人员守则》,认真负责地做好体检工作。省上确定兰大附属一院为体检终检医院,对各地体检中有疑议的问题进行复查,并作出最终裁定。
8、军队院校招生的体检复查,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四、考试
9、全国统考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为国家绝密级事项。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切实做好试题接运分发及试卷的上交工作,保证考试全过程的安全。
10、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巡视督查,建立应急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招生办,同时报告当地招生委员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1、考点必须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考试由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各级招生委员会应统一安排县与县之间监考教师对调工作。
12、全国统一考试于6月7日开始举行,各科考试时间按教育部颁发的考试时间执行。“民考民”、“三职生”单独考试的各科考试时间另行通知。各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允许考生交卷离开考场。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要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
13、文史类和理工类考试均实行分卷考试。其考试科目如下:
    文史类(含体育文、艺术文)考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
    理工类(含体育理、艺术理)考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
    “三职生”报考高职院校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专业课综合。专业课综合科目考试按甘教职成[2006]6号文件执行。
    “民考民”,以藏文答卷的考试科目按甘招委发[2005]11号文件执行。以哈文和蒙文答卷的考试科目与去年相同。
14、全国统考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外语听力测试办法按《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外语听力测试方案》执行。
    报考外语院校及专业的考生,除笔试外,还应口试。口试由市(州)招生委员会命题,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15、报考艺术、体育院校及专业的考生,须参加专业术科考试。报考高等艺术、体育院校或其它高等学校艺术、体育专业的考生,参加文史类或理工类考试,从今年开始,艺术类考生的统考数学成绩计入文化课总分。省招办在录取前将艺术类考生文化课统考成绩提供第一志愿学校。艺术类院校应在4月15日前将考生专业课成绩以数据库格式上报省招办,否则录取时不予投档。
16、报考建筑学及城市规划、室内设计、工业造型设计、风景园林、工艺设计等专业的考生须加试徒手画。由省招生委员会命题,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组织考试,市(州)招生办公室组织阅卷。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供院校录取时参考。
17、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民族中学高中毕业生,报考民族院校(民族班)的,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免试外语,加试汉语文。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100%计入总分。
    用汉语言授课的民族中学高中毕业生,报考民族院校民族班的,免试外语,加试本民族语文。本民族语文考试成绩按100%计入总分。
五、评卷
18、评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办组织实施。各评卷院校应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各学科成立评卷组,学科组长由本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评卷院校要聘请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能胜任评卷工作的教师参加评卷。评卷教师以大学教师为主,同时评卷院校可聘请一定数量的中学教师参加。
19、评卷工作6月10日开始,18日结束。各评卷点实行分科逐级负责制,负责评卷质量,按时完成评卷任务。
    兰州大学负责评阅理工类各科(Ⅱ卷)试卷;西北师范大学负责评阅文史类各科(Ⅱ卷)试卷;西北民族大学负责评阅藏、哈、蒙文及汉语文试卷;甘肃农业大学负责评阅高等职业教育(三职生)考生的文化课各科试卷;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用“OMR”光标阅读器评阅各科(Ⅰ卷)试卷。
20、评卷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公正准确,给分有理,扣分有据”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结合考生答题实际,制定评分细则。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好综合试卷及其它试卷的试评、评卷、登分、复核及试卷收发保管等各环节工作。各学科成立质量检查组,加强评卷复查,控制评分误差,确保评卷质量。
21、登分复核与评卷工作同步进行。登分复核由省招生办统一组织。考生考试成绩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以成绩单方式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可通过当地县级招生办公室查询,也可自愿选择168信息台付费查询。
六、填报志愿
22、今年在我省招生的高等学校来源计划分为六个批次进行录取,分校分批次分科类的招生计划在省招办《招生通讯》上公布。考生填报志愿分两段进行。第一阶段:6月10日至16日,填报提前批、第一批重点院校、第二批普通本科院校、第三批独立学院本科志愿;第二阶段:6月28日至7月5日,填报第四批普通专科院校志愿、第五批高职专科院校志愿。
23、我省高等学校招生分为理工类、文史类、体育(理/文)类、音乐(文/理)类、美术(文/理)类、高职类等。理工类、文史类考生应分批次按科类填报志愿。体育理考生报考体育院校及专业,也可选报理工类院校及专业;体育文考生可报考招收文科的体育院校及专业,也可选报文史类院校及专业。艺术文考生可报考招收文科的艺术院校及专业,也可选报文史类院校及专业;艺术理考生可报考招收理科的艺术院校及专业,也可选报理工类院校及专业。
24、填报志愿时,招生计划公布在那个批次,考生志愿就填报在那个批次。考生应按招生有关规定填涂志愿卡,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与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5、凡填报定向招生院校的考生,录取后须与招生学校和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七、考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2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网上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须与纸质档案相关内容一致。考生档案一旦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27、电子档案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志愿信息、统考成绩信息(包括考生特征信息)和考生参加高考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五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考生报考登记表、体检表、志愿卡、考生特征表(照顾加分项目)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外语口试成绩、徒手画成绩是考生电子档案的主要数据源。
28、市、县招生办公室应根据《2004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管理信息标准》,按照《2001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方案》与信息采集有关要求,采集、核查、确认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省招生办公室对各地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纸质档案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统一建立并保管。考生纸质档案应装有《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登记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表》、《志愿表》、《考生特征表》等。考生凭《录取通知书》领取自己的考生档案,入学报到时交录取学校。
八、招生来源计划
29、招生来源计划实行网上编制与管理。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照网上和有关计划编制要求安排本校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30、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解决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31、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安排定向招生计划。省属本、专科学校原则上不安排定向生招生计划。省属师范本、专科学校面向全省招生,不实行划片招生。
32、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和外省省属院校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汇总后向我省下达;我省省属高校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由省发改委和省教育厅汇总后下达。省招生办公室将汇总生源计划向社会公布。
高校招生计划录取批次的确定,原则上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将同一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必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九、录取
33、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省招生委员会根据考生的文化课统考成绩,按略多于高等学校计划招生总数,分科类、分批次确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34、高等学校和省招生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学校录取新生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高等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省招生委员会监督、检查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35、我省高等学校招生全面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管理模式。省招办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对计算机网络安全和各种录取数据的管理,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严禁任何 “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工作。
36、高等学校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为使远程网上录取工作进展顺利,我省投档采用“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按录取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管理模式。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下载,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运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等学校,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招生院校未经省招办投档、《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未加盖“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而被录取的考生,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无效。
37、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得限制应试外语语种。
38、高等学校录取定向生随同录取批次进行,按教育部教学厅[2006]2号文件执行。
39、民族院校招生。省外院校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原则上按70%左右投档,其他考生按30%左右投档。省内民族院校按7 :3投档,即:少数民族考生按70%投档(聚居少数民族考生占60%,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占10%),汉族考生按30%投档(长期居住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考生占20%,其他地区汉族考生占10%),由学校审查录取;高等学校民族班、预科班招生,只录取少数民族考生。省外院校民族班、预科班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省内院校民族班、预科班按照8 :2投档,即:聚居少数民族考生按80%投档,散居少数民族考生按20%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高等学校民族班、预科班招生随同录取批次进行,降分幅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40、高等学校要按照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高等学校招收残疾生的有关规定,尽可能做好招收残疾考生的工作。录取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由省招生办公室与有关高等院校协调解决。
41、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留计划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及预留计划的使用。
42、高等学校根据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准的《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领取纸质档案,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等手续;高等学校凭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和经省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及户籍登记等手续。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生办公室和高等学校协商妥善解决。
43、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录取过程中确需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可以通过县级招生办公室查询本人的录取情况。
44、为净化招生环境,排除外界干扰,招生录取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参加远程网上录取的高校,应提前向省招生办公室提供IP地址和联系电话等通讯地址、联络人等,加强通讯联络,使网上录取畅通无阻。
45、高等学校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报到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教育部规定报省招生办公室,在录取库中予以注销,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
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本科层次的招生一律不得组织补录或换录。对于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公布招生计划总量10%的省内专科高职学校,经学校申请,招委会同意,省招生办公室可安排学校组织生源录取。录取时学校坚持原录取最低分数线,已被学校录取而未报到的考生不得参加录取。
46、省属独立学院本科及专科层次院校在录取时按规定适当放大比例预录,招生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新生入学报到后清库。新生报到后超出学校招生计划的人数,省上予以认可。
47、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招生,不得擅自录取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不得先招生后审批,不得通过中介组织招生,不得乱发《录取通知书》。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省教育厅将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给予停止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学校的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十、照顾政策
4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实际成绩上加一项最高特征分,作为考生的总分进行投档。录取与否由高等学校决定。
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经市(州)党委、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者,当地媒体有报导,社会影响大,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⑵、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的称号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⑶、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将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⑷、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⑸、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 、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⑹、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艺术特长A级以上证书者,报考省内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⑺、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据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获得由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体育运动一级证书者,报考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⑻、对报考汉语言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长期居住在民族自治县、民族乡的汉族考生,省内学校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⑼、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⑽、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凭省侨办证明,台湾省籍考生凭省委统战部证明,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⑾、烈士子女,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⑿、对农村户口独生子女(领独生子女证)和二女结扎户子女(领光荣证),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证明,省内学校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⒀、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⒁、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防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以上各类考生加分特征在录取时不累计,只加一项最高分。其中第(1)至(7)条适用于应届生,录取预科生、定向生投档时不加特征分。各类加分特征证明有效截止日期为5月15日。
49、对于享受各类特征照顾加分的考生名单、特征项目均应在考生所在县级招办和考生所在单位集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单独招生
50、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按教育部教学厅[2005]14号文件执行。体育院校专业的招生,按教育部和省招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51、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按教育部教学司[2005]39号文件执行。
52、高等学校、职业技术院校单独招收职业高中(中专、中技)毕业生,按《2003年甘肃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招委发[2003]5号)文件执行。
53、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按教育部教学厅[2006]1号文件执行。
54、军队院校的招生,按教育部、总政治部[2001]政干字第220号文件执行。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0]9号文件执行。
    民航飞行学院招生、公安类院校招生、司法类院校招生、国际关系学院以及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招生按有关部委规定执行。
    兰州军区空军招收飞行学员按《甘肃省招收空军飞行学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招生经费
55、招生经费,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56、考生报名须交报名考试费100元,电子档案制作费30元,外语听力考试费20元。参加本省单独命题考试的“三职生”,每生须交纳文化统考报名考试费60元,专业综合考试费100元。考生参加艺术、体育等专业课考试,须交专业考试报名费;艺术类专业考试费每生100元,体育专业考试费每生120元。招生院校缴纳的录取费,按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甘价费[1999]269号文件执行。
57、各级招生部门、招生院校均要按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多收费、乱收费。
十三、附则
58、根据教育部规定,市(州)、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要设立常设的招生办公室,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人员、资金和设备。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59、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级招生办公室要严格按照《2006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务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招生各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加大招生管理的力度,依法治招,严肃考纪考风,严格招生纪律,进一步体现教育的公正性。
60、广大招生工作人员、监考教师及考生要自觉遵守招生纪律,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维护高考的公正、公平性。各高等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对违犯招生规定的工作人员及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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